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工程公司

***与济阳县济阳镇建筑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济民提字第48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学飞,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县竞业园学校,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竞业园学校工会主席,住山东省**县。
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址不详。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县***建筑公司(简称***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县竞业园学校(简称竞业园学校)、***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济民申字第4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万学飞,原审被告竞业园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3月5日,原审原告***建筑公司起诉至山东省**县人民法院诉称,2000年12月10日,**县竞业园学校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学生公寓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工程的具体施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竞业园学校尚欠部分工程款,每年逐步偿还。由此可见,***不是该施工合同的任何一方主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人只能是***建筑公司。至于***建筑公司与***之间,仅是内部分工与利益分配问题,每次竞业园学校支付工程款也都是由***建筑公司作为收款方开具发票领取。因***为***建筑公司承揽的该工程垫付了资金,双方结算后,***建筑公司再将归***所有的款项支付与他。显然,本案所涉及工程款,***根本不具有处分权,所谓2011年1月16日由三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属无效。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间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辩称,一、***建筑公司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表面上存在两个合同,一是由***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二是由***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关于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后一份合同已经(2011)**民保字第127号生效民事裁定书确认。***与竞业园学校所签的合同书的性质为投资合作关系,即由***个人向学校投资建设学生公寓楼一栋,并由双方约定投资回报额及投资本金和利益的返还方式。在***与学校投资关系确定后,按照我国建筑法,公民个人无法直接从事建筑行业,故其选择挂靠***建筑公司,进行公寓楼建设。即***与学校之间的投资关系是实质核心。而***建筑公司与学校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仅仅是***在其个人向学校投资过程中为了解决行业市场准入障碍,而采取的挂靠施工手段。也是基于上述原因,是由具有开具发票资格的***建筑公司向学校开具工程款发票。二、***建筑公司自己在诉状中揭露了其与**民间的挂靠关系,且竞业园学校欠***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并非是垫资行为,而是投资行为。***个人投入建筑资金的行为是基于其与竞业园学校之间的投资协议所履行的投资义务,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作为投资,由竞业园学校按协议逐年返还该投资款。本案中***才是真正的建设施工人,***建筑公司仅仅提供挂靠资质,不参与任何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第一、学生公寓楼工程的所有建设款项均属***向竞业园学校的投资,竞业园学校向***返还投资本金及支付投资利益,***建筑公司无任何依据向竞业园学校主张工程款。第二、(2011)**民保字第127号生效民事裁定书已认定“冻结***在**县竞业园学校的建筑工程款1300000元”,而***建筑公司法定代表***在诉***一案财产保全申请中亦反复强调:“查封***在**县竞业园学校未领工程款130万元”。那么,竞业园学校与***之间的投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由***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诉***一案中予以认可,且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现***建筑公司抵赖这一基本事实,不但难以自圆其说,且意指(2011)**民保字第127号生效民事裁定书系无任何事实依据的错误裁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中真正无效的恰恰是***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三、本案中,竞业园学校与***之间形成的是投资合作法律关系,返还投资款及支付投资利益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而三被告之间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亦是三方债权债务转让的合法合意行为,协议完全合法有效。在《关于引资新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投资款及投资利润分18年偿还,其中后8年作为第三被告的投资利润,也即2011年到2018年竞业园学校向***支付的均为投资利润。而三被告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恰恰也是2011年后的8年利润。***建筑公司对***的工程款投资本金本身就没有任何主张权,更遑论***的投资利润。请求驳回***建筑公司的请求。竞业园学校辩称,其对此不清楚。***未答辩。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0年12月10日,当时名称为山东省**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公司与当时名称为山东省**县第十中学的竞业园学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同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第7条载明,***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合同第26条载明,***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详见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及还款计划。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系由***与竞业园学校签订。2011年1月16日,***与***签订还款协议,约定由***向竞业园学校领取工程款,以偿还***所负***的840000元债务,竞业园学校对该协议内容表示同意。该协议中的工程款系指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款。竞业园学校的学生公寓楼工程款发票均系由***建筑公司出具。2000年12月8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其颁发的(2001)**建施字第0104003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本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系***建筑公司。2002年1月29日,**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其出具的2001-004号单位工程质量竣工备案单中载明,本案工程施工单位为***建筑公司。诉讼中,竞业园学校称该工程款的发票系由***建筑公司出具,工程款是给付***建筑公司。2011年8月11日,经***申请并提供担保,原审法院出具(2011)**民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冻结***在竞业园学校的建筑工程款1300000元”。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有权处分涉案工程款,本案中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关于该焦点,第一,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事双方为***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依据合同的相对性,有权领取本案工程款的应是***建筑公司,而非**民。第二,在涉案施工合同中,明确载明***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其涉及工程的行为,应是职务行为。第三,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的签订双方,虽然系***与竞业园学校,但由于该合同书是由***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派生而出,具有从属性,且***系项目经理,故并不能证明***有权领取本案工程款。第四,从**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所出具的相关证书,以及工程款发票的出具方来看,亦不能证明***有权领取本案工程款。第五,在(2011)**民保字第127号民事裁定书的主文中,虽明确载明“冻结***在竞业园学校的建筑工程款1300000元”,但由于***已经对该裁定书提出异议,该裁定所冻结款项亦因此并未被实际扣划执行,且裁定多系针对程序的审查而非实体的审理,故并不能证明***对涉案工程款具有处分权。综合以上因素,***对本案工程款并无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该规定,***与***、竞业园学校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满足该条文所设定的两个生效条件,即***建筑公司是否追认和***在签订还款协议后是否取得处分权。显然,在本案中,该两个生效条件并未成立,故本案还款协议依法应为无效协议。由此,***建筑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还款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的辩称,因***建筑公司不予认可,其证据亦不能足以证明,不予采信。综上,山东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与***、**县竞业园学校于2011年1月16日所签订的《还款协议》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县竞业园学校、***负担。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对工程款无权处分,系适用法律错误,*玉民对竞业园学校的债权并非建设工程欠款,而是投资返本及利润支付。引资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权益,而非建设工程欠款。因此,还款协议合法有效。2、***与竞业园学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被(2011)**民保字第127号生效裁定所确认。上述裁定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正是***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认可了竞业园学校未领工程款属于***。其次,建筑工程合同第26条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是“详见关于引资兴建学生公寓楼的合同书及还款计划”。而所详见的引资合同中,投资方(***)在10年内收回成本,另再取8年的投资利润,公寓楼本身为***投资,***建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间的建筑工程合同仅仅是份挂靠合同。3、***建筑公司在原审中无证据证明自己为实际投资人,也无法证明自己进行了实际工程施工。事实是,***投资过程中,因个人身份问题,无法进行工程施工,必然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挂靠。4、***与竞业园学校之间的引资合同明确约定,投资款及投资利润分18年偿还,其中后8年作为***的投资利润,也即2011年到2018年竞业园学校向***支付的均为投资利润。而还款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恰恰也是2011年后的8年利润。***建筑公司对***的投资债权本身就没有任何权利,更遑论其投资利润。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建筑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建筑公司辩称,1、***无权处分本案所涉工程款,其签订的还款协议应属无效。2000年12月10日,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学生公寓楼的建设工程。因***系我公司的助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建筑公司派遣***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该学生公寓楼承包主体是我单位,竞业园学校也是与我公司结算工程款,并有9份发票为证。***做为项目经理,无权处分上述工程款,其于2011年1月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当属无效。2、***的陈述严重违背事实,不应被采纳。***称***系挂靠在我公司。我方认为***本人系我公司的员工,被派遣为学生公寓楼工程的项目经理,不存在挂靠。***与竞业园学校签订引资合同书,因***未到庭不能确定其真实性。退一步讲即便是真实的,在我公司与竞业园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4页已经明确指出仅作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款的债权人一直是我公司,***不是该工程款的债权人,更无权将工程款转让他人,我公司也未追认其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效情形,该协议当然无效。***曾起诉***的案件,与本案无关。请求维持原判决。原审被告竞业园学校辩称,其对此不清楚。***未出庭答辩。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县人民法院(2012)**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腾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