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283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欣胜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清水路28号创客4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K81L97。法定代表人:徐怀新。
委托代理人洪强,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沙头街道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39Q。法定代表人:陈玉益。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欣胜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货款20582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违约金20000元、律师费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205825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计至被执行人实际付清之日止);2、支付案件受理费2425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经本院核算,本案的一般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4日为2009.8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先后将案款260670元、3357元付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因被执行人付清3357元前本院已依法扣划该笔案款,故已依被执行人申请将该笔余款3357元退回其专管账户)。本院依法将案款260259.8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3767.52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执行款并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采取的全部强制执行措施。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28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402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