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执6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环城南路109号A栋办公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82292E。
负责人:薛朋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39Q。
法定代表人:陈玉益。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东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27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本案仲裁期间,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以(2020)粤0304财保658号案件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100××××4495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420××××7237账户,冻结期间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
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执行和解协议》,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申请本院依法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966.6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调278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100××××4495账户、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立4420××××7237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蔡焕娣
审判员  林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