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1712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代理人黄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泰然八路泰然大厦C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739Q。法定代表人:陈玉益。
申请执行人**新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37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第一期调解款20000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付清本案执行款2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本案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373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