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69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水利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721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账户扣划到款项人民币79626.73元,优先划缴案件执行费1064元后,余款已划付78562.73元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2)粤0306民初2721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27212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