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41民初960号
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
市秀山县站前大道武陵西路5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41MA61A8BX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恩***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区北辰路21号2栋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12F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秀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重庆市秀山县嘉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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