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志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志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404民初3915号 原告:江苏志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777号东方广场18号16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中路385号3幢601、602、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志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885809.33元(不含质保金)及利息(自2022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计算利息)2、被告提前支付5%质保金595620.54元(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LPR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常州环华物流地块(CX060703-01地块)一标段批量精装修工程由常州市美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包给被告,被告又将其中14号楼、15号楼的工程分包给原告,并与原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工程于2020年5月1日开工,于2020年11月30日竣工,于2020年12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合同价为13051266元,双方于2022年1月24日结算,形成《常州环华物流项目结算表》,结算总价为13090561.24元,质保金为595620.54元,在扣除了管理费、税金及其他扣款后,被告应支付 工程款11049943.27元(不含质保金)。截至起诉日,被告总计向原告及原告指定收款人支付工程款7568513.4元(其中包括材料费用6947557元、劳务费用507000元、杂项费用113956.4元),在扣除5%质保金(595620.54元)后尚欠工程款2885809.33元,早已到支付期限,但经原告多次索要一直无果。5%质保金(595620.54元)本应于2022年12月28日退还,尚有几个月即将到期,但被告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长期拖欠的情形,已严重违约,且被告已有多起涉诉案件,有事实证明被告已严重丧失商业信用和履行合同能力。参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提前支付质保金595620.54元。 被告辩称,被告认为应该支付的工程款金额为2585809.33元,另外30万元应该由无锡奔誉建材有限公司来向被告主***;原告主张利息从2022年1月25日计算不合理,因为双方结算单系2022年1月24日形成,原告主张次日即付款不合理;案涉5%的质保金返还时间未届至,案涉项目是含防水,质保期应该是五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据此认定以下事实:2020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双方就常州环华物流地块(CX060703-01地块)一标段14号楼、15号楼精装修工程达成协议,约定承包范围为双包性质,包质量、包安全、***施工,总造价为13051266元,甲方对该工程实行经济上独立核算,甲方提取结算总价的9%作为管理费,乙方负责组建项目团队,因甲方及质检部门要求必须配备的备案人员由甲方指派;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付款方式: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大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同步、同比例付款,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乙方协助甲方每月提交已完工程的付款申请书交业主方审批,甲方根据业主方进度款来款数额的79%比例支付,乙方自行预交的税金甲方支付工程款时相应返还,如有乙方的其他违约金、罚款等费用在支付工程款时也相应扣除。 审理中,原告陈述已收到被告支付的材料费用6947557元(已扣除2022年3月30日到期拒付的3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因到期拒付,已经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承兑系统退还给被告)。除了上述的6947557元收款外,被告还支付了劳务费用507000元、杂项费用113956.4元,被告合计付款共7568513.4元。 另查明,2022年7月1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原告提交其项目经理***与***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6日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的事实,该组证据显示2022年1月26日***向被告催要工程款,***答复是“肯定会安排,答应你的事,今天说好付款进来,说要明天”;1月29日,***:**,工人都在围着我,明天哪时候才能到,我是够好说话了额,你说什么就是什么。***:你记住一句,我你都是兄弟,我肯定付,感谢你。6月4日上午,***:**你好,项目竣工一年半了,年前结算后只付了50万,扣除质保金还有欠款将近260万,这半年一分没付,你看看六月份能不能安排点?后***微信向***发送电子商业承兑图片,并告知:**,你好,去年付的这张30万的商业承兑拒付了,财务让我退给你。***回复:我最近在贷款,解决这些事。 审理中,被告认可30万元承兑遭拒付的事实,但认为该30万元承兑系支付给了奔誉建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合同且经验收合格后,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盖章确认的结算单明确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结算金额为11049943.27元,原告认可已经实际收到付款7568513.4元,被告认为在上述金额之外,其另外支付的30万元商业承兑系向奔誉公司付款,本院认为,若被告认为其与奔誉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双方可另行处理,本案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的工程款应根据结算金额及付款金额来进行认定。结合原告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以及双方实际陈述举证的付款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实际付款金额为7568513.4元,扣除5%质保金595620.54元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85809.33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上述款项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因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了保修期至2022年12月28日止,原告现主张被告提前退还质保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待质保期限届满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向念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志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5809.33元,并承担此款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00元,由被告负担18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