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9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民,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奎,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审被告:宗波,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原审被告:济南华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夏季祥,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宗波、济南华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2民初8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雯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