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5民初234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长新,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华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加清,董事长。
被告:***,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霞,济南济阳垛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天大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3362号综合商务大厦三楼。
原告***与被告济南华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奉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马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