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民初2528号
申请人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其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建林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熊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