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常德如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民初28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如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常德如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德如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鸿基
法官助理罗红 书记员鄢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