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703民初2528号之二
原告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3159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929元,由常德市桃花源鑫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建林
法官助理张灿红
书记员熊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