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54号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黄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703民初25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该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