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5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黄土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2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湘0703执保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对***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1)湘0703民初2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