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市桃某某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保45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桃花源镇黄土坡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准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吾悦广场1幢121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市桃***顺沥青路面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作出(2021)湘0703执保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对***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2021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21)湘0703民初2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驰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夏 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