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

***与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24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新佳,湖北自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M地块研发楼第******房。
法定代表人:钱三强,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
第三人:张志齐,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
原告***与被告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志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珍旦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