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4711号
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七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01M地块研发楼第E4幢11层06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江生态水利(武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8元,减半收取4019元,由原告仙桃市固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