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2398号
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10幢。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天易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1号1号楼4层B-2-403号。
法定代表人:颜**。
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天易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汪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