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329号
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塔山街科源路48号48号1幢6层(莫干山国家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地杭州市滨江区阡陌路555号1幢B楼20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安防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395元,由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沈怡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