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3450号 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092792104J,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59940431X,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羊口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合信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德清县人民法院就案涉合同的履行提起诉讼,与法律规定不符。2.寿光市人民法院或者兰陵县人民法院系本案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本案所涉及被告所在地为寿光市,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为兰陵县,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寿光市人民法院或者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2月2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华能兰陵风电场一期150MW项目1:2000地形图测绘技术服务合同》1份,其中合同第十四条“争议与仲裁”中有记载“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国家仲裁机关仲裁,必要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的“必要时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何为“所在地”指代不明,是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亦或是项目所在地,属于约定不明确,故该管辖约定条款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华能兰陵风电场一期150MW项目1:2000地形图测绘技术服务合同》可知,项目建设地点为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设地点的地形测绘服务,故合同履行地应为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山东省寿光市,合同履行地为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寿光市人民法院或者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华能潍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