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挽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5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挽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北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魏清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挽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07)天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市挽成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92825元、设备丢失损失221015元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车管、房管、证券、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高消费,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和谈话笔录等证据事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