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3民初4175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解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英,山东淼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司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明,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胜,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建安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山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国、牛丽英,被告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负责人司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法明、张文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山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xxxx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xxxx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分管下属各区网点分支装修,改造工程。自2005年至2016年间,被告作为发包人,将部分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在此合作期间,原告施工完成工程量核算工程款共计xxxx元。2017年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进行最终核算,2017年8月18日,经被告审核后,发给原告最终确认表,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xx元,已累计付款xxxx元,尚欠工程款xxxx元。工程款最终核算后,原告一再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时至今日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所称的第一部分有合同已审定的工程欠款4890.12元无异议,但其中的964.92元原告未提供确认该款项的资料。第二部分除望岳路投递局零星工程和望岳路店招金额共计7068.98元,定案表无建设单位、审计单位签字盖章,其他定案表仅有审计单位人员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第三部分主要分两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无合同无审定表,仅有确认表,有商河白桥支局等28个工程,上述工程主要为2012、2013年施工,甚至2009年施工,但原告怠于行使权利,直到2017年才予以确认,在原施工网点已不复存在,原建设单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失去了确认意义,第二部分是无合同无审定表无确认表,有章丘三德范等40个工程,上述工程因无任何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依法进行了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华山建安公司承包并施工了被告中国邮政济南分公司下属多个营业网点的装修改造工程。2017年8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张文胜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一份济南市分公司邮政工程项目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该表中载明的工程项目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合同且审定表盖章的手续齐全的工程项目,审定金额合计为xxxx元,已付款金额为xxxx元,欠款4890.12元;第二部分是有合同但审定表未盖章的工程项目,审定金额合计为xxxx元,已付款金额为xxxx元,欠款xxxx元;第三部分是无合同且审定表未盖章的工程项目,审定金额合计为xxxx元,已付款金额为xxxx元,欠款xxxx元。其中第三部分中包含商学院支局装修工程,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为xxxx元。2018年8月28日,被告委托审计单位对原告施工的商学院支局装修工程价款进行审计,报审结算金额为xxxx元,审定结算金额为xxxx元。济南市分公司邮政工程项目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第三部分所载明的工程项目除商学院支局装修工程以外,其他工程项目目前已改变了原告施工后的原状。济南市分公司邮政工程项目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第二部分所载明的工程项目中除望岳路投递局零星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都由被告工作人员张文胜在相应的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的审计单位经办人一栏签字,结算审计定案表中载明的审定金额与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的审定金额相同。截至2017年8月19日,原告所施工的上述工程均已交付使用且超过保修期。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理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关于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第一部分的工程欠款4890.12元,因双方均无异议,被告应予支付。关于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第二部分的工程项目,根据该统计表所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已对原告报审的工程款进行了审定,其工作人员已经在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签字确认,只是没有盖章,被告在涉案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完善付款手续,应认定其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视为付款条件成就。故被告应当支付该部分工程欠款xxxx元。关于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第三部分的工程项目,被告工作人员未在相应的结算审计定案表中签字确认,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也载明该部分工程项目无合同,审定表未盖章,故不能认定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第三部分所记载的审定金额就是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金额。该部分工程项目除商学院支局装修工程外均已改变原状,现无法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考虑到原告确实已经施工完毕,且根据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的记载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第三部分的工程价款xxxx元,基于公平原则,可以参照2018年8月28日对于商学院支局装修工程价款的审定金额xxxx元相对于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中所载明的该项工程的审定金额xxxx元的减少比例,对施工及付款情况统计表第三部分全部工程项目的工程款金额予以同比例减少,故被告应当支付第三部分工程欠款xxxx元(xxxx元÷xxxx元×xxxx元-xxxx元)。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工程款利息从2017年8月19日起算并无不当,但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xxxx元。
二、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xxxx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三、驳回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40元,减半收取计9670元,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00元,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负担95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光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况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