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7执1895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中心城区布吉中心花园商铺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085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6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到期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或冻结。
二、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396号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到期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龙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