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6274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三泉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办事处三泉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ME02801381。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东彩石村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163401247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三泉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三泉峪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历城区彩石街道三泉峪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