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011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历城执字第543号,本院于2010年11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月12日,本院恢复本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载明:“**均与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一案,除已收取的案款本金及迟延履行金之外的款项不再主张,特此证明”。执行费1322元已交至法院,至此(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09)历城民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