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12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东彩石路559号,组织机构代码1634012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章丘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男,195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章丘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历城彩石建安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华、***、***、***、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历城***第29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中华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568元,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中华名下有小额银行账户存款、小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资产金额,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分别作出(2018)鲁0112执1702号之一、二、三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账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165.86元、445.30元、0元,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有小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资产金额,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6日、7月17日作出(2018)鲁0112执1702号之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分别为5227.81元、737.46元、492元、287.27元、97.37元,无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查询到捷达牌车辆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有小额银行账户存款、小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资产金额,无不动产、证券、对外投资,查询到桑塔纳牌、昌河牌车辆各一辆;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存款、有小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资产金额,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2018)鲁0112执1657号之十七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3112.14元,查询到哈飞牌、北京牌车辆各一辆;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分别作出的(2018)鲁0112执1657号之十五、二十二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在光大银行37×××6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5227.8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汇泉支行16×××1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737.46元;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8)鲁0112执1657号之二十一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中华在华夏银行章丘支行10×××3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45.30元;于2018年11月20日现场扣划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章丘支行62×××77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112.14元;上述执行款项扣划到位且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少,未予以扣划。对上述查询到的车辆,除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号牌为鲁4F78**北京牌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外,申请执行人均以车辆注册年限长、未实际控制、无查封价值为由不申请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到被执行人*中华、***、***的居住地章丘区双山街道马安村、章丘区新世纪花园小区物业公司调查得知,被执行人*中华、***系马安村村民,但均不在村中居住;被执行人***、***原居住的新世纪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1室早已出售;本院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章丘××路××楼××单元××室邮寄送达未果,邮件退回回执显示无此地址,经向当地公安户籍部门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的户籍为章丘区明水大街818号鲁信明珠小区7号楼1单元702,当日傍晚前往该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敲门无人应答,向物业看门人员调查,其表示不知情;同日,前往章丘区龙山街道工业园查找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经向该工业园区公共服务中心调查得知,园区内并无此公司,该公司仅工商登记注册在此。本院于2018年7月14日对执行人*中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1月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济南福聚鑫源矿产品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中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了执行到位款项9522.71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