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181民初568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竣全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竣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653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2021年12月10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2年9月1日逾期付款利息1272.79元,共计47809.7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位于宁东宁夏鲲鹏项目的公用工程装置工艺管道及钢结构安装工程。2021年9月,被告将该工程的管廊焊接交给原告施工。双方未签订合同,口头协商完工后一次性付清款项。2021年11月底,原告负责的电焊劳务全部完成,经双方结算被告应付原告款项83337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结算完毕后,被告一直不支付工资。后原告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被告仅支付36800元,下剩款项再未支付。 竣全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2021年11月,**为竣全公司提供劳务。2021年12月10日,竣全公司与**结算后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2021年9月工资17730元、10月工资49930元、11月工资15677元,共计83337元的事实。后由涉案工程发包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向**支付工资36800元,下剩工资46537元再未支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并应当清偿。**为竣全公司提供了劳务,竣全公司尚欠**工资46537元的事实,由**提交的欠条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主**全公司支付工资465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与竣全公司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主**全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竣全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4653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元,被告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