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执1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执行人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陕西竣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向申请人***履行80000元,下剩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宁0181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