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2民初80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华辰国际公馆2-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露。
原告***与被告**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元(缓交),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学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