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922民初84号
原告:***,男,1992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住**省临沧市云县。
被告:**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华辰国际公馆2-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露。
原告***与被告**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2022年2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4元(缓交),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学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骏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