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457号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XX镇湾子西张市。 法定代表人:任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与XX路XX幢XX**XX层XX号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6335.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688290.42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11月2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2022)**字第2784号的西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通知、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6335.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3852元,由申请人陕西筑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财产线索:户名:陕西益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XXX********,账号:6105XXX********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