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民辖2号
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滕翔大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闫春生,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12路859号。
负责人:陈永芳,经理。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九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秀,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本案诉讼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虽约定管辖法院,但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据此,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邹平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消防设施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防施工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不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本案移送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9年12月18日,滨城区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因消防设施施工引起的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诉讼双方签订《消防施工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工程的承包方式、内容范围、工期、结算及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合同具备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工程所在地在邹平市,因此邹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邹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滨城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邹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已经做出就生效。
审判长  郑乃群
审判员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