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6执保977号
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九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33762443。
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权。财产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在580000元的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德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广旭
书记员 韩丹
附: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