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6民初3703号

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庄滕翔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494070817Q。

法定代表人闫春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英,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12路8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NGQB796。

负责人陈永芳,经理。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九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7433762443。

法定代表人邵明秀,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被告将承接的山东六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六合轩、涂装车间的消防通风专业的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地点为邹平市,约定工程价款98万元,现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已偿付工程款40万元,尚欠58万元未付。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应对滨州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消防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约定的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专属管辖,由邹平市人民法院受理。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1.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工程价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58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罚息年5.655%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货款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1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消防施工合同》第八条第2项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办法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签订地在第八条第1项中已明确约定本合同于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订立.申请人工商登记机关为: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场所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二路859号;该地区系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在诉状中所依据法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本案系《消防施工合同》,贵院对于本案案由也定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建设施工合同属于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系债权合同。且物权法分则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篇也并未规定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系物权范畴,那么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物权纠纷。因此被申请人在诉状中所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管辖地应在滨城区人民法院。综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消防设施施工引发的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涉案合同在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告德州淳泰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应向山东省滨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消防施工合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延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青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