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8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九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邵明秀,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876号教育大厦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永芳,经理。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惠民诚信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胡集镇220国道与乐胡路交叉口以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宝岩,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鲁1621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及存款308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申请申请查封的存款数额足额缴纳至本院该案件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银行账号及存款308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卫卫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