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03民初37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九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47433762443。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曜琴岛(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济南新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巴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