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1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历商初字第2178号
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兆君,山东北方永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12日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乐陵市德润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10元减半收取610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大森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