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5民初2498号
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向东,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洁,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盛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华,男,195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盛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金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介林,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振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林,山东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万通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史济乐,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盛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金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第三人济南万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济南市土产杂品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怡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汪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