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德州项目部、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714号
原告:***。
被告: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德州项目部,住所地:德城区解放北路第六中学对过院内。
法定代表人:穆修民。
被告:***,(市妇幼保健医院后)单元3楼西户。
被告:济南市黄河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