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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咸宁景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2111号******
原告熊自盛,系受害人**先生前丈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景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旗鼓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自盛诉被告景秀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熊自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自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自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熊自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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