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968号民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之后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2017年5月27日,本院向其发出《诉讼费用交款通知》,认为***的申请(证明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缓交,并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栾建德
审判员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