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民终9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环能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建固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之后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2017年5月27日,本院向其发出《诉讼费用交款通知》,认为***的申请(证明材料)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予缓交,并通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到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