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4财保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692827235Y(1-1)。

法定代表人:尹三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W3YN8Y(1-1)。

法定代表人:廖大祸。

被申请人:廖大祸,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埇桥区。

被申请人:宿州都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宇邦御品华府**楼****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YNJ27E。

法定代表人:张幸福。

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与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廖大祸、宿州都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0)皖0604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廖大祸、宿州都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6万元。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三诚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宿州政务区支行,账号:13×××0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廖大祸银行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宿州分行银河一路支行,账号:62×××65)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宿州都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宿州政务新区支行,账号:34×××51)的冻结。

以上解除保全金额合计236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孙冬梅

书记员王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