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2财保10号
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MW3YN8Y,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楼**。
法定代表人:廖大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言,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来永,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申请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X8B1D52,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华溪车路**iv>
法定代表人:丁建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合肥市庐阳区)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95×××15)及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溪桥支行(泰兴市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3210250151010000027070)。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万盛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营业部(合肥市庐阳区)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95×××15),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溪桥支行(泰兴市的存款5000000元(账号321025015101000002707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裕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全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曹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