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9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796498.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雪雷(特别授权),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职工,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金乡县城商贸物流区新华路西侧社会信用代码:37082820002237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月14日出生,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独资股东,住所,住所地金乡县div>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偿还204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7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金乡农村商业银行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扣划372.54元,转交执行费372.54元。 3.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7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7日、10月2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8月12日向金乡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于2020年10月14日委托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7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7月27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8.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雪雷。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乡县宏盛置业有限公司、**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雪雷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