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福祥聚大酒店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莱州执字第1133-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兴全,经理。
被执行人:莱州市福祥聚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汇波(泉),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汇金,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九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福祥聚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汇泉、***欠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08)莱州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汇波有到期债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于汇波在莱州市沙河镇东郑村民委员会的到期债权3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支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