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民初691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8日生。
被告:河南升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顾家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6P41T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1470511XD。
法定代表人:张成文。
原告***与被告***、河南升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