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3民初79号之一
原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培刚,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申请对其提交的《调解协议》中加盖的“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进行印章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准予原告的鉴定申请,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冯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丽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