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初3843号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嗣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阳,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旭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北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雯雯,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北部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颜 峰
审 判 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韩 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