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

青岛致诚鑫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4民初131号
原告:青岛致诚鑫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正阳路205号海都国际1号楼办公1120室,统一社会代码:91370214MA3RX9JE7A。
法定代表人:李保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兴,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梅,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宝龙城市广场3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RPDB68U。
负责人:王海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中国铁建国际城C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2755344X2。
法定代表人:刘忠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宏顺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58587Y。
法定代表人:杨天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岛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研发培训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青大工业园荣海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91MN62。
法定代表人:孙学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孙苗苗,女,1991年8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致诚鑫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被告中青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装配式建筑产业生产研发培训基地有限公司、被告孙苗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致诚鑫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324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致诚鑫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分公司、山东金桥保安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3242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