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2执33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付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邢尚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丽、王传茹,均系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卫士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张和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奔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奔腾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卫士消防安全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卫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济南卫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奔腾公司资产转让款1000万元;济南卫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奔腾公司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900元,由济南卫士公司负担。2018年12月6日,本院执行立案。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通过法院专递向济南卫士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济南卫士公司未履行。
2019年1月16日,本院向济南卫士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2.2018年12月7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1月2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5月20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济南卫士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济南卫士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账户内有存款1489898元,本院已扣划上述款项,并发还给山东奔腾公司;查询到济南卫士公司名下有鲁A×××××号车辆,未实际控制,山东奔腾公司不要求查封;无不动产、证券等财产。
3.2019年5月8日,本院到济南卫士公司的住所地,济南卫士公司已不在该地点办公,该住所地的土地原是济南卫士公司租赁的。
4.2019年5月28日,本院约谈了山东奔腾公司的代理人宋玉丽,告知了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宋玉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能提供济南卫士公司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山东奔腾公司对济南卫士公司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该权利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卫士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卫士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济南卫士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89898元并已发还山东奔腾公司。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济南卫士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济南卫士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受丽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明娟